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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继郑州、巩义等相继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后,新郑近日也出台了《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适用于新郑市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不适用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
《意见》提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应经本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关于所需资金方面,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除按相关规定提取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外,《意见》还指出,可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对辖区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郑市财政按照每台15万元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