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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电梯行业整体利益、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电梯用户和乘梯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涵盖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 维修以及科研和培训等业务。中国电梯协会倡导全行业的从业企业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电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所有中国电梯协会成员单位视作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消费者、全行业整体利益以及本会的声誉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电梯协会是由从事电梯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科研、检验、培训等企事咻单位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 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 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各从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各从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工人劳动保护和健康安全的改善,提升工厂和工地安全水平,按劳动合同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支付职工报酬,安排职工休假。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禁止协同定价, 搞价格同盟。禁止共享成本和价格信息。
第九条 自觉维护电梯用户和乘梯人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置保证体系,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机制,严把产品质量关。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标准,并推动产品安全性的提升。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不断完善质量、环境和社会责任体系产品认证。做到 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倡导生产、销售环保产品。
第十二条 介业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三条 企业要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使用虚假证件。
第十四条 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枓,生产过稈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 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要遵守市场法规,同时应按规定通报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犯以上规定的,经协会决定,将受到以下处分:(1)警告,(2)业内批评,(3)媒体通报批评,(4)对 会员企业做开除处理。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电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电梯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电梯行业自律, 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处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 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梯协会根据本公约制定“电梯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査,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 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六 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稈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由中国电梯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 公约1/10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2/3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我国电梯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 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电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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